进出口局副局长陈青海强调,这是和企业大米出口活动有关的政策和机制中的突破口,而更重要的是该规定已在出口思维上创造巨大的改变。他表示,按照第107号规定,枢纽企业可出口大米和成为枢纽企业的条件明显放宽。此外,新的规定也取消一些条件,如需取消登记大米出口合同的规定。
新规定同时允许部分企业不必持有大米出口许可证,在集中有机大米、蒸米、维生素大米等产品时仍可以对外出口产品。
新颁布的规定对大米出口企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,因为小型企业尚未拥有普通大米出口条件,但若集中于特色的大米产品,就能够进军世界各国市场。
据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,越南7月份大米出口量达65.1万吨,出口额达2.85亿美元;2019年前7月大米出口量和出口额分别达401万吨和17.3亿美元,出口量同比增长2.1%,出口额同比下降14.3%。
今年上半年,菲律宾成为越南第一大大米出口市场,占33.7%。大米出口额猛增的市场包括科特迪瓦(增长67%)、中国香港(增长60%)、沙特阿拉伯(38%)。上半年平均大米出口价格为每吨431美元,同比下降15%。